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鉦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6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俐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鉦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6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