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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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中和市福和宮法定代理人 呂芳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來發 等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玖佰柒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肆拾伍萬零玖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