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07號上訴人 許紀罔市
林國義 被上訴人 陳芑宏
施善榕 施瓊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0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㈠就上訴人許紀罔市依占用如附表所示C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肆萬柒仟陸佰元【即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38㎡×80,200元/㎡=3,04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㈡就上訴人林國義占用如附表所示E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萬伍仟元【25㎡×80,200元/㎡=2,0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負擔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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