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昆燦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昆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2年6月7日送達至被告住所,而由其同居人即其父 吳水金 代為收受,嗣上訴人即被告吳昆燦不服判決,於102年6月17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後補」,然被告迄今仍未以書狀補提理由於本院,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蕭于哲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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