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聲請人 王世南 上列聲請人王世南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王世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發票人協和醫院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報案證明記載之本票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並請一併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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