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一一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陳萬呈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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