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洪博文
相 對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
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可佐,依上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
1項後段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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