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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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晞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晞瑗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晞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
聞之臉書社團上,發表貶損告訴人 周正熹 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內容,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有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未有共識而無法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67號被告黃晞瑗女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晞瑗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7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社團「暈船勒戒所rebirth」,使用暱稱「HeidiHuang」張貼內容為「在這邊尋找周
熹的前女友,妳前男友想散播你們的私密影片:)而且他很煩,真的,幹你娘,情勒大王,妳辛苦了(圖片有點多,但拜託大家看完)前女友你不知道怎麼解決可以密我,我家人是警察局長跟婦幼隊隊長,我是社工系女戰神,我能當你的依靠:)有人找給我他某任前女友,但我去問過了不是她(請有找到ㄉ人不要去問ㄌ,他剛剛說他帳號被盜(騙人ㄉ,他朋友說他以前出過車禍撞壞腦子(但他在撞壞腦子前就會這樣了」等內容不實之文章,以此方式指摘、傳述周正熹欲散播其前女友私密影片之不實事項,足以貶損周正熹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周正熹於黃晞瑗張貼上開文章後某日,經友人輾轉傳述而得知上開文章(無證據證明為110年6月27日當日得知),而悉上情。
二、案經周正熹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晞瑗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張貼上開文章,且不認識告訴人。2證人即告訴人周正熹於偵查中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社群軟體臉書社團「暈船勒戒所rebirth」貼文及留言截圖1份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檢察官余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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