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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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國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3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玖伍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國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67、2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67、210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