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0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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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4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40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昱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昱穎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7時36分,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號前時,與駕駛公車之告訴人 謝東富 發生行車糾紛,被告直接騎乘機車至公車駕駛座旁,要求告訴人下車理論,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以「幹你媽」等語辱罵被告,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