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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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4729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或透明晶體七包(驗餘淨重共四十四點三二六七公克,均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7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5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7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2至184頁);於111年3月5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驗餘淨重共44.326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卷第20至22頁、第161至17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均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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