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代理人   戴志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玉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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