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吳福康右當事人間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四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苗栗縣○○鎮○○段二一八建號建物,面積五一點三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均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已故榮民,遺有財產即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四八平方公尺,及坐落苗栗縣○○鎮○○段二一八建號建物,面積五一點三0平方公尺。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一一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限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目前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家屬 曹金華業 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聲明表示繼承,並經核備在案,因已故榮民甲○○在台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聲請人基於善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於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後,為利遺產之移交並保證代管遺產依法標售變價交付大陸繼承人,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之不動產,並提出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報紙、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開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分別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退輔會依此規定,經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一防四0二九七號函核定後,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公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管理辦法,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依該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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