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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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三0號聲請人甲○○
丙○○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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