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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