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3號
抗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16日裁定(93年度聲字第22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係於93年9月2日聲請沒入保証金新台幣1萬元,該聲請於93年9月7日繫屬於高雄地院,雖受刑人甲○○於同年10月11日到案執行,有在監可稽,然受刑人甲○○於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時已處於逃匿狀態,原審即應裁定沒入保証金,原審遽為駁回之諭知,難認原裁定允當,爰提起抗告。
二、經查:受刑人甲○○是於93年8月3日退伍,此有高雄市後備司令部93年11月4日嵩信字第0930007223號函可稽(見原審卷第14頁),惟執行傳票是於同日即93年8月3日送達,斯時受刑人甲○○尚在退伍返家途中(甲○○在金門服役),是原執行機關之送達尚非合法,原審駁回其聲請,雖非以此為理由,但其駁回並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