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調字第5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金鎮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劉傳惠 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劉傳
惠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以正確、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如劉傳惠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且以
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
遮隱)。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