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
被   告  卓育芳卓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
0年4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
另通知,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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