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

原告 林政生

被告林 昱伶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合併審理之110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事件,法官有變更,而未更新辯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6月6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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