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66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
原告 林政生
被告林 昱伶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合併審理之110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事件,法官有變更,而未更新辯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6月6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