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54號
原告 王睿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清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41元(即按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5,726.26平方公尺×2,700元×1/120=128,84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