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216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吳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永康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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