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七十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被告即乙○○繼承人 余金菊
余橋本
余耀坤余季陸 住唐 余錦綢吳余鳳蘭余含笑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余金菊、余橋本、余耀坤、余季陸、 唐余錦綢 、吳余鳳蘭、余含笑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之被告乙○○於訴訟程序中之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被告乙○○之繼承人為其妻余金菊、其子余橋本、余耀坤、余季陸、其女唐余錦綢、吳余鳳蘭、余含笑等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該繼承人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提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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