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附民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張鵬元 律師附民被告 張明田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