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194號上訴人 古新輝
古新鑑 古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被上訴人 古新訓
古新銘 古新雄 古錦梅 古毅杰 古詩宇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莉霞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新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曾『昱』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煜』騰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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