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鄧智煌
黃月桃 被告 賴慶興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宋雲淳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