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51號聲請人 余淑眞 (即 廖義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51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X00000000│900股││├────────┼─────┤││69NX00000000│310股││├────────┼─────┤││70NX00000000│84股││├────────┼─────┤││72NX00000000│120股││├────────┼─────┤││74NX00000000│88股││├────────┼─────┤││74NX00000000│46股││├────────┼─────┤││76NX00000000│244股││├────────┼─────┤││76NX00000000│93股││├────────┼─────┤││77NX00000000│429股││├────────┼─────┤││77NX00000000│56股│├──────────┴────────┴─────┤│合計:10張(股票)2,37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