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二號
聲請人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進財 代理人 詹世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管靜怡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F0~T40┌──────────────────────────────────────────────────────┐│證券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壹萬壹仟柒佰伍拾│AR0四四四九四││││ 司鄭進財 │壢分行││貳元│四││├─┼─────────┼─────────┼───────────┼────────┼────────┼──┤│2│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壹仟壹佰伍拾元│AR0四四四九八││││司鄭進財│壢分行│││二││├─┼─────────┼─────────┼───────────┼────────┼────────┼──┤│3│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肆仟壹佰伍拾捌元│AR0四四四九九││││司鄭進財│壢分行│││一││├─┼─────────┼─────────┼───────────┼────────┼────────┼──┤│4│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一月十日│柒萬伍仟元│AR0四四四九九││││司鄭進財│壢分行│││三││├─┼─────────┼─────────┼───────────┼────────┼────────┼──┤│5│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捌萬貳仟伍佰元│AR0四四四九九││││司鄭進財│壢分行│││四││├─┼─────────┼─────────┼───────────┼────────┼────────┼──┤│6│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壹拾貳萬壹仟伍佰│AR0四四五00││││司鄭進財│壢分行││柒拾貳元│五││├─┼─────────┼─────────┼───────────┼────────┼────────┼──┤│7│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四月十日│壹拾萬壹仟陸佰肆│AR0四四五00││││司鄭進財│壢分行││拾元│七││├─┼─────────┼─────────┼───────────┼────────┼────────┼──┤│8│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壹萬零伍拾元│AR0四四五00││││司鄭進財│壢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