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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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4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呂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4年度雄簡字第16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