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佑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佑宇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附件附表之竊盜方式及竊得之財物欄內,編號1部分第3至4行「日版 布羅利 一番賞及代理BWCF2D四檔魯夫」之記載更正為「七龍珠的日版大特一番賞E賞、代理 西魯 一番賞F賞」;編號3部分第2至3行「七龍的日版大特一番賞E賞、代理西魯一番賞F賞」之記載更正為「日版布羅利一番賞及代理BWCF2D四檔魯夫」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案3次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供稱為變賣得款)、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從事服務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事後均業已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有和解書3份,見偵查卷第53至第5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等,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被告業已分別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各新臺幣(下同)8,000元、3,000元、5,000元,本院認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芷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032號被告張佑宇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佑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各次竊盜之時間、地點、行竊方式、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各欄所示)。嗣因張佑宇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警員自首,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佑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蔡秉樺 、 劉棠瑛 、 鍾元方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於犯罪遭發覺前向警方自首,請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尚未扣案,雖為被告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被害人蔡秉樺、劉棠瑛、鍾元方達成和解,並分別賠償被害人3人各8,000元、3,000元、5,000元,此有和解書3紙可參,為免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檢察官李芷琪附表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盜方式及竊得之財物(新臺幣)非供述證據1被害人蔡秉樺111年11月10日凌晨3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冬少娃娃屋」店內徒手竊取蔡秉樺所管領、放置於娃娃機台上之公仔2個(日版布羅利一番賞及代理BWCF2D四檔魯夫,共價值約8,000元)得手。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張(偵卷第23至27頁)、現場照片3張2被害人劉棠瑛111年11月11日凌晨2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老闆好選物販賣」店內徒手竊取劉棠瑛所管領放置於娃娃機台上之公仔1個(日版 犬嵐 一番賞C賞,價值約2,500元)得手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偵卷第28至29頁)、現場照片1張3被害人鍾元方111年11月11日凌晨03時25分許在新北市○○路0段000號之「瘋夾子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娃娃機台上之公仔2個(七龍的日版大特一番賞E賞、代理西魯一番賞F賞,共價值約4,980元)得手。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偵卷第30至31頁)、現場照片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