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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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62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飛熊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飛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請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陳報本件信用卡之歷次消費明細及還款明細。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