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54號
原告 丁苡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880元。
二、提出被告林怡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