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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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54號

原告 丁苡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880元。

二、提出被告林怡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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