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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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5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IQBALAHMADFAUZI(阿慢)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IQBALAHMADFAUZI(阿慢)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IQBALAHMADFAUZI(阿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個人及社會之危害至深,被告竟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與嚴刑,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所為確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案查獲之毒品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3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050號
被 告 IQBALAHMADFAUZI (印尼籍)
男 24歲(民國90/西元0000年0月00
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IQBALAHMADFAUZI(中文姓名:阿慢)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3日22時30分前某時,在臺南市關廟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將上開毒品隨身攜帶而持有之。嗣於114年4月3日22時30分許,其騎車行經臺南市南區中華路1段與國民路口之路檢點,為警攔查而發覺其為失聯移工,經警將其送至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下稱臺南專勤隊)執行收容,於114年4月4日1時50分許,臺南專勤隊科員在其長褲口袋發現上開毒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QBALAHMADFAUZI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黏貼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3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附表所示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 曉 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外觀
檢驗結果
檢驗前、後淨重
1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252公克
檢驗後淨重:0.241公克
2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297公克
檢驗後淨重:0.288公克
3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411公克
檢驗後淨重:0.400公克
4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518公克
檢驗後淨重:0.508公克
5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973公克
檢驗後淨重:0.961公克
6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1.283公克
檢驗後淨重:1.27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