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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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5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IQBALAHMADFAUZI(阿慢)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IQBALAHMADFAUZI(阿慢)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IQBALAHMADFAUZI(阿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個人及社會之危害至深,被告竟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與嚴刑,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所為確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案查獲之毒品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3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050號

  被   告 IQBALAHMADFAUZI (印尼籍)

            男 24歲(民國90/西元0000年0月00

                 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IQBALAHMADFAUZI(中文姓名:阿慢)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3日22時30分前某時,在臺南市關廟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將上開毒品隨身攜帶而持有之。嗣於114年4月3日22時30分許,其騎車行經臺南市南區中華路1段與國民路口之路檢點,為警攔查而發覺其為失聯移工,經警將其送至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下稱臺南專勤隊)執行收容,於114年4月4日1時50分許,臺南專勤隊科員在其長褲口袋發現上開毒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QBALAHMADFAUZI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黏貼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3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附表所示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 曉 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外觀

檢驗結果

檢驗前、後淨重

1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252公克

檢驗後淨重:0.241公克

2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297公克

檢驗後淨重:0.288公克

3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411公克

檢驗後淨重:0.400公克

4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518公克

檢驗後淨重:0.508公克

5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973公克

檢驗後淨重:0.961公克

6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1.283公克

檢驗後淨重:1.27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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