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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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52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陽 、 李鈞慧 、 李甜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東陽、李鈞慧、李甜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約定條款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陳報本件信用卡正卡、附卡之歷次消費明細(請特別標示「附卡」之消費紀錄)及還款明細。
四、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