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張孟惠
陳源龍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佳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19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