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6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3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訴訟代理人  鄭玉榆
被   告  許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9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31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原告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
循環使用,至還款期限99年7月27日尚有如主文所示本息尚
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
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另其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稱:對於有積欠該款項無意見
,已與原告銀行協調好等情,未據提出相符之證據。本院審
酌上情,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
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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