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6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黃昱仁
范志賓
被 告 曾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大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7日上午9時5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於10日內,提出坐落
台中市○○區○○段第405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並陳報就被告
曾升之債權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