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 謝承祖 被告 陳芃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
0萬元及遲延利息,於訴訟中主張兩造間訂立之協議書應為無效(參見民事準備狀㈠第5頁);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從未以言詞提及另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萬元及遲延利息。惟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卻記載「……退步言,依協議書之第柒條約定,亦應返還原告 謝承租 ,本件原告請求返還110萬元,自屬有據,……如被告不爭執受有不當得利,僅以民法第183條業由未成年子女受領100萬元為抗辯。
則前開110萬元,惟依民法第541條,被告亦應返還原告,……」等語(參見民事辯論意旨狀第6頁),以致原告於民事辯論意旨狀所為前開部分之記載,其真意為何?是否不再主張系爭協議書應為無效?是否欲為訴之追加?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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