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 蔡德 欽被告 蔡德誠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免由兩造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9日下午2時19分許,以ID「erictasi3737」帳號登錄至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觀看之「Mobile01」網站網頁討論區,公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誹謗原告之文字,該不實文字更登載長達半年之久,造成親友及不知情人士向原告探詢,被告之行為,已貶低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身心受創,精神上受有痛苦,為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
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蘋果日報第一版以不小於16號之字體各刊登1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不爭執,惟被告發表之文字中有關治療方式及爭產涉訟部分均係真實,且被告之行為業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之刑罰(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該判決書可供任何人上網查閱,則原告之名譽已足以回復。又被告係以網路之方式發布文章,則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之方式,既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無必要性。退步言,被告既經本院論罪科刑處罰,則原告之名譽權應已回復,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過高。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兩造係兄弟關係,被告於103年10月9日下午2時19分許,於其所任職,位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之私立屏東縣南榮國中內使用電腦設備連結上網,並以ID「erictasi3737」帳號登錄至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觀看之「Mobile01」網站網頁討論區,公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嗣後原告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該署104年度偵字第37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四、本件爭點為(一)、被告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二)、原告請求被告刊登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及賠償慰撫金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
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以「有一個自稱輔英科技大學的大教授名字叫蔡X欽,父親二十年前就給予一大筆創業基金給此孽子開設幼教機構。但是該孽子竟然再得知父親離癌後開始一直強迫罹癌的老父親痛苦待在醫院加護病房,每天還在醫院監視老父親(怕父親偷偷交代後事給其他親人),還強迫醫院醫護注射高劑量化療毒劑直到父親往生」、及「豬狗不如不肖子」等文字,詆毀原告之名譽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被告以上開文字公然侮辱、誹謗原告,詆毀原告之名譽,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依前揭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
(二)、原告主張之各賠償項目,應否准許,茲分述如下:
1.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致其名譽受損,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蘋果日報第一版以不小於16號之字體各刊登1日,被告則以伊之行為業經本院系爭刑事判決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之刑罰。該判決書可供任何人上網查閱,則原告之名譽已足以回復。又被告係以網路之方式發布文章,則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之方式並非恢復原告名譽之必要方式等語,資為答辯,經查,被告係於「Mobile01」網站網頁討論區,公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該網站係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觀看之公開網站,且上開言論發表後長達半年才被原告發現並提出刑事告訴(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偵查卷宗第5頁),然被告係於「Mobile01」網站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並非刊登在報紙上,自無於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原告雖主張「Mobile01」網站瀏覽人數極多,一日可達到100萬人以上,並提出維基百科資料在卷可稽,然「Mobile01」網站討論區及文章極多,並非所有瀏覽該網站之人皆會看到被告之文章,且被告之行為業經系爭刑事判決判處上開刑罰,系爭刑事判決書於司法院之判決書檢索系統皆可檢索觀看,對原告名譽之恢復已足夠,則原告此部分請求,實不足採,應予駁回。
2.慰撫金部分:查被告為碩士畢業學歷,現為國中老師,每月收入約6萬元,名下有房屋、田賦、土地數筆,汽車3部,103年財產總額為6,492,428元,103年薪資所得為985,018元。原告為博士學歷,現為大學專任教授,每月薪資8萬元,名下亦有房屋、田賦、土地數筆,103年財產總額為19,477,648元,103年薪資所得為1,305,833元等情,經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至第25頁、第32頁反面)。又被告係因為與原告就父親生前之治療方式有爭執,且因原告與其及母親有另案爭產糾紛,為發洩情緒才為上開言論,此業經證人即兩造之母親 蔡鄞麗華 到庭證述(見本院卷第60至第62頁),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之動機及原告之名譽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以名譽權受不法侵害,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5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
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之主文第1項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所命給付價額未逾50萬元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被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其聲請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事證,經本院審酌與上揭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指駁,一併敘明。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兩造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並未另行支出訴訟費用,爰不贅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彩霞附表一:
┌─────────────────────┐│文章內容│├─────────────────────┤│人老了身上留現金才實在││買了房只會變成不孝子孫爭奪的目標││聽說南部有一個真人實事││例如:││有一個自稱輔英科技大學的大教授名字叫蔡X欽││父親二十年前就給予一大筆創業基金給此孽子││開設幼教機構││但是該孽子竟然再得知父親離癌後開始││一直強迫罹癌的老父親痛苦待在醫院加護病房││每天還在醫院監視老父親(怕父親偷偷交代後事││給其他親人)││還強迫醫院醫護注射高劑量化療毒劑直到父親往││生││(其實這位老父親早已看穿自己兒子與媳婦的詭││計)││自己在和經營幼稚園的妻子長期計畫││準備和母親爭產最後竟然還組五人律師團耶!!││真是可惡至極!!││所以奉勸天下父母最好身上留一些能運用的錢││否則生出這種豬狗不如不肖子││真是 天倫 最悲哀之處│└─────────────────────┘附表二┌────────────────────────────┐│向兄長 蔡德欽 致歉啟事:││本人蔡德誠任職屏東縣崁頂鄉私立南榮國中生物科教師,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利用南榮國中電腦上網,在mobile01網││站公然傳述有關誹謗兄長蔡德欽之不實內容,損及兄長蔡德││欽名譽,特刊登啟事澄清並向兄長蔡德欽致歉,敬請諒察。││致歉人:蔡德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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