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陳思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惟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