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泰 等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