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陳思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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