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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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2被害人乙○○於警訊之指述。2贓物領據乙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胡晏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附記: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