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641號
原 告 何孟津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林明忠 律師
被 告 欣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傳禮
訴訟代理人 賴家鵬
被 告 莊春美 即順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