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1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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