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2896號抗告人O2Micro
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terling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董浩雲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及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