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 律師
鍾賢斌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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