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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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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