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三)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六0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