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己○○
甲○○被上訴人戊○○
丁○○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