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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